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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解除劳动合同-代价是支付赔偿金和失业保险金
来源:王永远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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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解除劳动合同-代价是支付赔偿金和失业保险金 郭某2004年7月入职于A传媒公司,2012年3月1日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,并于同年4月份向郭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,“因郭某申请离职原因,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,若郭某存在法律规定合同不得解除情形或对该对情形存有异议的,在收到本通知三日内书面告知公司,经核实确实有误的本通知可以撤销”。郭某收到此通知后认为单位做法不妥,但没有书面通知公司。后郭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但因当事人因对法律的无知,仲裁委员会采纳了A公司的意见,认为郭某系个人申请离职,最后作出裁决驳回郭某所有的仲裁请求。之后,郭某找到本律师,我通过了解案情后认为裁决错误,并向郭某阐明理由,郭某最后决定委托本律师。本律师代替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经过开庭审理,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,判决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依法向郭某支付赔偿金,并且向郭某支付因A公司未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而无法领取的失业保险金。 案后总结: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慎重,否则要付出不必要的代价;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问题,一定要找律师帮助,才能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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