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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公司与B公司、贾某借款合同纠纷案
来源:王永远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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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公司与B公司、贾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贾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,2009年7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、贾某签订借款合同,约定A公司向B公司、贾某出借借款70万元,借款期限为一年即到2010年7月14日,并对利息等进行了约定。B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0年5月停止经营。借款约定日期到后,A公司找B公司、贾某索要借款,B公司承认事实但认为公司现在没有能力偿还,贾某认为自己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行为,不是借款人,并且借款用于B公司,不予偿还。后A公司找到本律师,我通过审查合同、了解相关情况,认为B公司与贾某为共同借款人,但是B公司作为借款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,其应该与贾某就返还本金部分承担连带责任,贾某承担利息。之后,我代理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,通过审理,法院判决贾某归还A公司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,B公司在归还借款本金范围内与贾某承担连带责任。 案后总结:本案涉及合同解释问题、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以及职务行为认定问题、公司之间借贷效力等问题,提醒大家签订合同时慎重,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诉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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